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000 |
起拍价:514252元 | 保证金:50,000 元 | |
评估价:642,814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阎老师 | 联系电话:18137879085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第一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6月26日上午10 时至2025年6月27日上午10 时止(延时的除外)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m.gpai.net/m,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新密市城区开阳路东、屏阳路南侧、北文峰路西19号楼1003(合同号:21398638)。
第二条 拍卖标的信息披露:
建筑面积110.83平方米,房产总层数17层,所在楼层:10层,实际户号:1003,装修情况:毛坯,3室2厅2卫。
第三条 拍卖价格信息:参考价:642814元,起拍价:514252元,保证金:5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
第四条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醒: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上述房产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续是否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需自行前往相关职能部门了解,造成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五条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拍开始前三天与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载明的案件承办人联系,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咨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接受咨询。
关于看样: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集中看样时间另行通知,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第七条 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在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前五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开始前七天与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载明的案件承办人联系。
第九条 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拍开始前三天向拍卖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十条 与本标的物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十一条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注:对无证建筑物及在建工程能否办理相应权证请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本院不作任何担保)
第十二条 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先垫后退方式】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从拍卖款中支取(自人民法院成交确认裁定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纳税费凭证向法院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本院不再负责从拍卖款中支付该税款)。
2.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3.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3)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4)其他无担保债权。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该差价与原拍卖佣金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卖标的物页面)。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系统提示报名缴纳相应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本拍卖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方)缴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司法拍卖因拍卖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了解银行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需在成交后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通路支行,账号:777000800064867)。
第十七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的真实身份并公示。
第十八条 法院负有交付财产的职责,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371-68959760,监督电话: 0371-68871523。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309房间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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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须知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6月26日上午10 时至2025年6月27日上午10 时止(延时的除外)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m.gpai.net/m,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四、委托他人竞买的,应于2025年6月19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特别提醒:本院司法拍卖的商品住房已纳入限购政策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执行。
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准许参与竞拍(具体规定参照当地房管部门发布的限购政策),参与竞拍的竞买人、买受人应当具备房产所在地购房资格,参与竞拍的视为承诺具有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买受人不具有购房资格条件,本院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虚构购房资格参加拍卖活动且拍卖成交导致拍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上述房产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续是否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需自行前往相关职能部门了解,造成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本次拍卖不包含室内家具家电。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5年6月19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八、竞拍前竞买人的公拍网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5万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5万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后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通路支行,账号:777000800064867,并于支付尾款后15个工作日内(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政通路75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15个工作日后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缴纳方式: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款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款(不包含在本次交易前已拖欠的税款费用、物业费用),但应优先保障本案执行款(仅限抵押房产、保障生活用房租金、诉讼费、执行费、拍卖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如无剩余执行款项退还已缴纳税款,买受人可另行主张,以物抵债承受人所缴纳税款亦另行主张。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机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垫付的税款票据至本院申请退款,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税款票据有效支付凭证申报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所有交易费用。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371-68871523。
法院咨询电话: 0371-68959760。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75号。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拍拍品名称 | 新密市城区开阳路东、屏阳路南侧、北文峰路西19号楼1003(合同号:21398638) | |
拍卖依据 | (2025)豫0103执3141号之一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张** | |
拍品现状 | 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 | 住宅 |
租赁情况 | 无 | |
钥 匙 | 有 | |
配套情况 | 不详 | |
权利限制情况 | 1、被法院查封。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建筑面积110.83平方米,房产总层数17层,所在楼层:10层,实际户号:1003,装修情况:毛坯,3室2厅2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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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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